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