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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5日[57]研字第57号关于租用人根据解放前与国民党反动政府所定契约而取得的永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权利应否予以承认等问题的报告已收悉。我们认为,解放后,人民政府虽曾准许原租用人继续使用该公有土地,但在法律上不应承认原租用人有永租权利。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21日[57]法研字第73号请示收悉。关于解放前典当房屋契约载明逾期不赎即作断卖,由承典人定税管业,永为己有,典期届满三四十年后出典人要求回赎是否准许问题,来文所举第一种情况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出典物为个人财产,出典人要求回赎时的处理意......
近来接到陕西、四川、湖南、江西、广西、天津等省、市转业建设委员会及民政厅函、电,询问关于军队工薪制人员和复员军人改薪留用人员退职后的安置问题,及复员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又退职回乡,是否仍以复员军人看待问题。经研究,兹简复如下: 1.军人办理了复员手续仍留军队......
江苏省民政厅: 1957年5月31日你厅优抚局优——(57)字第272号函收到。关于参加行政机关工作并且列入行政编制的技术人员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查内务部1956年4月12日内优(56)字第153号给云南省民政厅并抄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批复......
一、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身过失造成停工的时候,一般的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建的75%发给停工津贴。如果某些企业按照75%发给停工津贴有困难的时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津贴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7日[57]院请字第6号请示收悉。政治权利包括哪几项内容,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内除依照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解答第十六条规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政治......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本文件自2012.09.29日起废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以法行字第14号函向我院请示的芦金城购买济南市石佛屯红炉社方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宝与彭道会登记离婚后,未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姻关系具有何种效力问题,按照本院今年8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抄致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人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9日[57]法办孙字第148号报告收悉。所问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要作出书面文件并盖审判委员会印章等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等问题的请示 [57]法办孙字第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太州市人民法院向我......
1957年4月19日我院(部)曾发出[57]法行字第6736(公劳联字第47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现补充两点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的应根据前政务院1953年1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四号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时的处理意见的批复执行,系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院: 1957年4月19日我 曾发出〔57〕部法行字第6736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现补充两点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的应根据前政务院1953年1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四号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1日[56]浙法研字第3968号报告收悉。对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此项登记工作,今后应否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须由民政部门考虑决定。对于撤区并乡前经乡调解成立......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将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现在随通知附发,希即遵照执行.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本文件自2012.09.29日起废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兹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