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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以下简称利率)管理指开发银行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的......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本文件废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下属信用站是否办理工商登记的请示》(重工商发[2000]10号)收悉。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在广西自治区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
交通部: 你部《关于调整中央水运企业沿海原油运价的函》(交函水[2000]128号)收悉。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适当提高中央水运企业沿海、长江原油运输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将中国海运集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承运的沿海原油运输价格中准价由现行每吨公里0.02011元提高到0.02713元,......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计委、物价局,沈阳、哈尔滨、呼和浩特铁路局,大连北良公司: 为鼓励东北地区粮食外运,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我国出口粮食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研究,现就东北地区自备散粮专用车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L18型自备散粮专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 为补偿因成品油价格提高而增加的铁路运输成本支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铁路部分货物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铁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货运整车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购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采集发菜造成沙漠化现象的扩大,自2000年7月1日起,禁止发菜(商品编号12122020.10和12122020.90)出口。对违反本公告出口发菜的个人和企业,将按照有......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按工作原理可分多种类型。目前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有B型超声波诊断仪和其它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其它类型的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尚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具体归类详见总署2000-118号归类问答书)。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旅游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全国旅馆业1999年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宗旨是:通过调查取得1999年资料,与上年抽样调查结果对比,积累......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重组行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提高资产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夸大现象突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以及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6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系统开展一次......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本文件自2010.12.07日起失效。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2000]2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