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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对安徽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并适当调整电网电价水平。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对天荒坪抽水蓄能电厂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为每年每千瓦549.9元,电度电价为每千瓦时0.309元;抽水电价为每千瓦时0.214元(以上电价均含增值税)。以上价格执行时间:上海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
四川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四川电网电气化铁路配套电力工程还本付息电价方案的报告》(川价字工[2000]64号)收悉。经研究,核定四川省内宝成、渝达、成昆电气化铁路机车动力用电价格为:在执行四川电网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加价0.188元,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向成都铁路局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铁路局,铁道部部属各总公司: 由铁道部组织制定的《铁路工业电机线圈工劳动定额制定》等23项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修订的《铁路工业铆工劳动定额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1996年11月25日在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关于开放科技工业园区的重要倡议,推进亚太地区科技工业园区的合作进程,经国务院批准,武汉、上海、深圳、杨凌、成都高新技术......
第一条 为推动全行再贴现业务(以下简称再贴现)的开展,控制经营风险,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操作手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促进其外汇业务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新开、增开外汇业务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3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有财务公司的过渡期问题 《办法》发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应按照《办法》的各......
大连市保险同业公会: 你会《关于大连“交警支队”留存保单副本的请示》(连保公字[2000]009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单是保监会统一监制单证,各公司不得另行印制,因此,不同意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