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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最近各地报告和反映,对劳动改造的犯人减刑、假释的案件各地数量很大。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即受理这类案件2295件(不包括清理老弱病残犯人时由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的部分),相当于该院全年刑事收案的四倍多......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五七年四月五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本文件自2012.09.29日起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8日[57]京高法研字第00226号请示收悉。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我们同意原则上应由被告人居住地......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本文件自2012.09.29日起废止。 内务部办公厅: 1957年2月27日[57]内城群第146号函收悉。对解决来信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法令,现就我们的初步考虑,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11日[57]院办字第022号报告收悉。关于王××与杜××案件应否作为离婚案件处理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一种意见。本案女方已在男方家里作童养媳10余年,1956年女方已19岁,男方表示在同年秋后结婚,双方发生了几次性的关系,女方......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本文件自2012.09.29日起废止。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7年2月7日司一黄字第12号函悉。院长对于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文就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列两个具体问题,因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总结》)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8日[57]高法民字第25号关于解放前已倒闭的钱庄、银号存款未作清理应如何处理的报告已收悉。经我们与有关部门联系后认为,前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一般的不适用于解放前已经倒闭的私营银钱业。你院来文所提周梦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委、商业厅(局)、工业厅(局)、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市民政局(科)、计委、供销合作社: 目前由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贫民组织起来的生产单位中,共有282个初具规模的工厂或者合作社。其中有一部分单位,自1956年下半年尤其是......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 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7日[57]法研字第6号请示收悉。关于所问民事案件是否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准备庭,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案件的裁定附卷问题,本院本年2月26日研字第4035号给你院的函内已经有所说明。关于评议记录应否附卷问题,我们意见,评议记录应另本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接你省白城县人民法院本年1月3日白法字第31号报告,请示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是否必需开准备庭和是否必需让民事被告人提出答辩书两个问题。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希转告该院。 一、关于民事案件审理前是否必需开准备庭问题,我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正确地处理工人、职员在病、伤或者生育时的休假问题和做好工人、职员因为病、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根据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6日法行字第12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你院所问本院所发“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部分所提“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是否包括人民陪审员,我们认为,所谓“审判人员”是指审判员和人......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10]17号),本文件自2010.12.22日起废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57年1月26日[57]法研字第2号来文请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