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驾驶人员的正当权益,制止乱设卡、滥收费的混乱现象,便于广大群众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决定对在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行统一标志。
  一、在公路上执行检查任务的公安人员应当佩戴臂章、警号。参加公安检查站的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经公安机关批准单独设置的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佩戴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检查证,在有效区域内按照检查证标明的类别进行专项检查。
  二、检查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警察总队于十月三十日前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申报所需数量(收取成本费)。各类检查人员申领检查证,由有关部门统一申报,经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批核发。检查证如有遗失,持证人登报声明作废后,予以补发。
  三、检查证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使用。届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发布通告,除执行检查任务的公安人员和佩戴检查证的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拦截检查过往车辆。遇有无证人员拦截时,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附:检查证式样和填写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