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筹建延期的请示》(民保中报[2007]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延期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河北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