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多计职工平均人数等手段偷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1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银行德令哈市支行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1544万元,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2005年10月28日改制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经营方式:金融服务;核算方式:独立核算;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二)申报纳税情况 1、2004年度计提营业税227,859.05元,缴纳营业税188,986.30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11392.95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49.32;计提教育费附加6,835.78元,缴纳教育费附加5,669.59元;计提房产税202,035.10元,缴纳房产税89,919.10元;计提土地使用税18,324.29元,缴纳土地使用税8,458.77元,申报企业所得税1,036,208.74元。 2、2005年度计提营业税148,889.97元,缴纳营业税161,657.27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7,444.5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82.86;计提教育费附加5,182.898元,缴纳教育费附加5,435.40元;计提房产税200,088.40元,缴纳房产税312,204.40元;计提土地使用税12,584.32元,缴纳土地使用税22,449.84元,申报企业所得税434,459.94元;计提印花税229.54元,缴纳印花税229.54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青海省国税局2006年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企业专项检查的安排,经科学选案,海西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6年4月10日至5月15日,对某银行德令哈市支行2004年至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手段 企业采取多计职工平均人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以及对取得的招待所住宿收入、办公楼商业铺面租赁收入不在企业财务会计账面上反映,将职工家属楼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营业费用”中,多列支成本等手段少缴税款。 (三)违法事实 1、2004年度因人员基数计算失误造成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金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142,752.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2,752.00元。 2、2004年度取得商业铺面租赁收入283,840.00元,招待所取得住宿收入76,418.05元,应计未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118,885.16元。 3、违规将职工家属楼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中,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成本251,670.3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3,051.22元。 4、2004年度支付车辆购置税14,400.00元计入"营业费用-税金".未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提取折旧方式分期税前列支,且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5、2004年度在"营业费用-租赁费"中以不合规票据(白条)列支租赁费27,400.00元,且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三、办案经过 在检查中采取查阅企业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资料及与企业相关人员座谈的方式,对企业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提和汇算清缴情况进行了仔细认真的审核(进入企业时正处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企业针对2004年查处出的问题,将2005年度的应调增未调增项目自行进行了调整,并出具了自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证据提取,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具体过程如下: (一)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查,发现企业存在多计算年末职工平均人数的问题。2004年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的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为143人;经检查人员检查核实其2004年年初职工人数148人(含12名临时工),2004年年末职工人数100人(含9名临时工),2004年平均职工人数135人{(1月份人数+………+12月份人数)÷12},申报时多计本期职工人数8人。造成企业2004年度申报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由省行在西宁统一计提)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2004年度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工资薪金总额3,352,393.02元(损益明细表职工工资3,293,493.02元和临工工资58,900.00元合计数),《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反映应付工资薪金总额3,464,298.32元(其中:职工工资3,293,493.02元,临工工资58,900.00元,特岗津贴70,756.30元,假币奖励3,009.00元,办公通讯费超出部分38,140.00元),企业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2,091,498.32元(3,464,298.32-143×800×12)。 经检查核实工资薪金总额应为3,519,498.32元,其中:职工工资3,293,493.02元,临工工资58,900.00元,特岗津贴70,756.30元,司机安全奖11,500.00元(企业计入“营业费用-钞币运送费”),会计出纳费10,569.00元(其中假币奖励3,009.00元),2004年度发放办公通讯费超出部分74,280.00元{发放办公通讯费总额141,100.00-(当月实际发放办公通讯费人数133×60元×9月+93×60+92×60+91×60)};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前应调整额2,223,498.32元(3,519,498.32-135人×800.00元×12月);检查后企业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32,000.00元(应调整数2,223,498.32元-企业已调整数2,091,498.32元)。 2、2004年度账面计提职工福利费457,400.00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税前职工福利费调整额265,208.00元(457,400.00-143×800×12×14%);检查核实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75,960元(457,400.00-135×800×12×14%),企业少调增纳税所得额10,752元(应调整数275,960-已调整数265,208.00)。 以上2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2,7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108.16元。 (二)通过实地与企业帐簿核查,发现企业招待所住宿收入、办公楼商业铺面租赁收入未在会计账面上反映,而营业费用中除招待所临时工工资、营业税税金、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招待所用品用具未列支外,其余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造成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1、2004年度取得商业铺面租赁收入283,840.00元,企业未在财务会计账面反映收入情况,商业铺面的水、电、暖气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已在当年“营业费用”中全部列支,收入则由后勤部门掌管,且大部分租赁费抵顶了企业的购物款; 2、2004年度招待所取得住宿收入76,418.05元,企业未在财务会计账面反映此部分收入,收入仍由后勤部门掌管,招待所的水、电、暖气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已在“营业费用”中全部列支。 以上2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258.0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8,885.16元。 (三)通过核实“营业费用”明细帐户,发现职工家属楼取暖费、水电费全部计入“营业费用”,造成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1、2004年度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8,331平方米,其中职工住宅楼5,830平方米,职工住宅楼占房屋建筑总面积的31.80%,2004年“营业费用-取暖费”列支823,204.74元(其中职工烤火费102,789.00元,司炉人员保健夜班费568.70元,锅炉除垢剂和维修费72,015.70),扣除烤火费、锅炉除垢剂和维修费及夜班费等取暖费实际税前列支647,831.34元,企业税前多列费用206,010.37元(647,831.34×31.80%)。 2、2004年度税前列支水费193,326.50元,职工住户100户,按每月每户定额耗用10元计算企业税前多列支费用12,000.00元(100户×10元×12月)(因企业账面未单独反映职工用户的实际耗水耗电情况,经与企业协商2004年和2005年按核定的定额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6年起企业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3、2004年度税前列支电费254,936.16元,职工住户100户,按每月每户定额耗用55度计算企业税前多列支费用33,660.00元(100户×55度×0.51元×12月)。 4、2004年度在“营业费用-租赁费”中以白条列支租赁费27,400.00元(租赁海西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和德令哈市某贸易公司房屋支付的租赁费),造成税前多列费用27,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042.00元(27,400.00×33%)。 以上4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070.3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2,093.22元。 (四)通过核实“营业费用”明细帐户,发现企业将2004年度支付车辆购置税14,400.00元全部计入“营业费用-税金”中。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提取折旧方式分期税前列支,故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64.00元{14,400.00-14,400.00×(1-5%)÷5}。企业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成本未列支、不得税前直接列支的费用成本在税前直接列支。 (五)通过对“工会经费”帐户和凭证的检查,还核实了调减项目:2004年度计提的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计税工资标准做了纳税调整。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并上缴给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取得工会开具收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7,844.00元。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财预(2002)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2004年度因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有关规定,将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按企业已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7,844.00元调减本次查增的应纳所得税额;对该单位2004年度因人员基数计算失误造成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金额大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除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34,619.64元{(工资薪金查增数142,752.00-工会经费调减数37,844.00)×33%}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二)对该单位2004年度不按税法规定在财务会计账面上反映招待所住宿收入和商业铺面租赁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18,885.16元外,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9,442.5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三)对该单位2004年度将职工住宅楼的水、电、暖等费用税前列支251,670.37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八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定性为偷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83,051.22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525.61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四)对该单位2004年度以不合规票据(白条)列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400.00元,补缴企业所得税9,042.00元,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五)对该单位2004年度支付车辆购置税14,400.00元计入“营业费用-税金”,造成当年多列支费用11,664.00元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三款的规定,应调增纳税所得额11,664.00元,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849.12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六)该单位2005年自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7,566.71元,由企业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做查补预缴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止。 以上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55.84万元,并已全部执行入库。 (七)该企业2004年度计提营业税227,859.05元;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11,392.95元;计提房产税202,035.10元元;计提土地使用税18,324.29元;申报企业所得税1,036,208.74元;本年查补企业所得税296,477.70元。合计应纳税总额1,495,820.13元,偷税共计118,885.16元,偷税数额占年应纳税总额的7.9%。 五、分析及提示(一)案情分析 1、某银行青海省分行规定:对于将自有闲置固定资产或抵贷资产等出租给系统外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在此之前租赁收入在财务处理上如何核算无统一规定,使得该企业将此部分收入未纳入账务管理,造成招待所住宿收入和商业铺面租赁收入多被企业自行弥补办公经费和招待费用不足。 2、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规定不甚了解,造成企业将符合税法规定标准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如该企业工会经费;而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未计入原值而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计算企业纳税年度职工人数未有统一明确规定,造成企业财务人员因职工人数计算错误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列支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4、由于属于汇总缴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只有监管的责任,日常的税收管理无法正常进行,使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停留在以表审表的表面工作上,而未真正做到以账审表、以表核账,造成企业不得税前列支的费用成本予以列支、应该申报的应税收入未申报。 (二)案情提示 1、建议省国税局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就其下属各单位的招待所住宿收入和商业铺面租赁收入在财务处理上如何核算下达统一规定,并纳入大账管理。 2、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培训工作,使之准确上报各类汇总纳税资料。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对此应明确临时工是否包括季节性或临时性用的临时工,与其之间的雇佣关系需办理哪些手续,到何部门办理,应作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5、加大对税务人员企业所得税知识的培训力度,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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