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与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查与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雪梅日期:2009-11-19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法规新老接替等诸种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六月下旬,总局科研所《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在南京召开专题调研会,省、市局所得税处,南京市局国际处、直属分局、白下区局、玄武区局,及瑞华投资、南广学院、中材科技、中兴软创、长安福特、鹏力科技等六家企业参加会议座谈。各代表畅所欲言,针对征管与企业实际,客观反映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性措施、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笔者摘编其精要,以期引出对这些问题更广泛而深入的关注与研究。  一、管理性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关于部分税收优惠的政府行政审批前置问题  政策规定:现行政策规定,对技术转让、高新技术企业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需要政府行政审批前置。  存在问题:一是上述行政审批的主体基本上都是行政委托部门,即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下属的事业单位代行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如软件企业资格认定由同级“软件管理中心”代行等;二是一些行政部门履行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和执法标准并不规范,往往使资格认定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三是上述优惠政策的免税程序一律将政府行政审批(资格认定)作为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审核的前置,加大了税务部门核准减免与否的难度,特别是税务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备案企业并不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形式要件决定不与减免时,往往容易造成企业认为税务机关是在故意刁难,造成管理上的难度。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  相关建议:实施“谁认定谁负责”的办法,税务机关不参与联合认定,但是通过年审的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布,并按要求对不符合条件企业进行补税。  2、关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相关问题  政策规定:在优惠政策管理制度上除国税函[2009]号文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税收优惠管理一律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优惠政策管理制度上改为备案制后,企业必须先备案后享受。  存在问题:一是审批制转化为备案制之后,容易引发基层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上变主动服务为被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由于纳税人的内控能力不高或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不高,使审核调整的工作量大幅增加,特别是对不应享受而自行享受企业的备案审核调整的滞后,容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引发税企矛盾。三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预申报减免问题没有明确,按现行制度规定,预申报是没有优惠政策备案制度的,是否意味着取消预申报减免制度?如果继续保留预申报减免制度,企业如何备案?  相关建议:在管理制度上实行分类管理,对新办企业或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审批制度,对跨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实行预申报减免制度,可以使受惠企业提前使用减免税金,是对享受优惠企业的一种资金支持,建议研究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实行预申报减免制度。  3、非营利组织企业认定及管理问题  政策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存在问题:新法第七条与第二十六条都涉及非营利组织企业的认定问题,而相关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带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相关问题。一是非赢利性组织本身属于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等部门管理,从行政上隶属于其上级主管部门,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即使办理了登记也未申报纳过税,税收机关在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二是税法中明确了只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予以免税,但根据有关部门规定,非营利组织是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二者之间不完全一致。三是公认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但是否包括事业单位,尚有不同意见。  相关建议:一是广义上的社团组织种类繁多,在定义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时,希望在予以定性或正面列举的同时,再对目前已经存在的但拟确认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机构予以排除。二是尽快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衔接,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如资产的折旧、费用的扣除是否与一般企业一致;明确非营利收入与营利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如何划分;明确非营利组织与公益捐赠条款中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关系;明确原税法下的相关政策是否继续有效,如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办法的效力问题。  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享受两年免税的原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要重新认定问题  相关规定:国税函[2009]第203号第二条规定,2008年前认定且处于两年免税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后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法、行政法规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未因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存在问题:由于国税函[2009]第203号是2009年4月30日才发布的,科技部门对于2009年度能否认定企业2008年度资格表示不同意见,操作上有困难。  相关建议:建议国家相关部委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2、关于技术转让认定问题  政策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境内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  存在问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是三家联发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文单方面对原三家联发文件修改,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相关建议:即便法律级次相同,也应该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方共同对技术转让程序规定进行统一修订或删改。  三、资源综合利用等特殊优惠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优惠管理问题  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存在问题:一是“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一般理解为符合条件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是对外销售的。但在实际中,有许多大型企业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效益是体现在减少消耗或外购的原料量,并不对外销售产生经营收入。对此类情况是否按视同销售计算相关所得,享受优惠政策?  相关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关条文,明确实施条例规定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与范围,以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政策。  2、良种推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农产品初加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存在问题:目前国内种子公司生产种子大都采用“公司+农户”形式。由种子公司选择劳力技术等条件较好的生产基地直接安排农户种植生产种子,向农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繁育材料直接种植,由公司技术人员向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与管理。基地农户种植的经检验合格后由种子公司开具收购凭证进行收购,收购入库的种子初检合格后进行小包装分装,然后进行销售,对此种经营模式的种子种植(经销)企业能否适用所得税第二十七条*9款享受免征所得税。  相关建议:对种子公司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生产经营种子的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9款享受免征所得税,种子公司应提供与农户的合同协议资料、收购发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