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9年12月开出一张发票10万元。由于经办人等原因,对方在2010年6月才取得发票并入账,请问在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笔10万元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