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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沟如何做好与执行层的沟通

发布时间:2015-09-02 14:4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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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股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井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见表8-1)。
 
  4)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红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下列第6条*9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下列第6条*9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由于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进行税务检查。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
 
  表8-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注:①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可以按预计销售额填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写本表,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增值税企业类别:填工业商业。③本表一式。份纳税人填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交纳税人,另一份交丰管税务机关保存,*9份交上级税务机关存查。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8)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3.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股纳税人资格。
 
  (l)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6开票限额l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6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三)税务登记的办理
 
  税务登记的办理,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广大纳税人来说,办理税务事项的*9件事,就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登记管理。这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人合法经营的主要标志。同时,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享受税收优惠,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了解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掌握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1.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牛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白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3.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4.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⑥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受理。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申报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5.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争国统一代码证书。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组成,具体有“下三种类型:
 
  (1)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3)对外国人员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6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朴办。
 
  7.登记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力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8.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几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防伪开票系统的使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该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务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网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防伪税控系统由四个子系统构成:税务发行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防伪开票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认证和报税为两套软件,但必须装在同一台计算机中)。税务发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下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下级企业发行子系统及下级认证报税子系统进行发行;企业发行子系统的功能是对企业开票子系统进行初始发行和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认证报税子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业的抄税数据并对发票的真伪进行辨别,以上三个子系统是分别用于各级税务机关。防伪开票子系统则是专门用于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于系统必须通过其主管防伪税控税务机关对其所持有的“税控JC卡和金税卡”进行发行后才能使用。
 
  (五)出口退税的办理
 
  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仅指外贸企业退税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见图8-1。
 
  图8-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见图8-2。
 
  图8-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办理流程
 
  3.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退(免)税方式
 
  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退(免)税方式见表8-2。
 
  表8-2各类型企业和贸易方式适用的退(免)税方式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出几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6)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8)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9)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10)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11)来料加工合同。
 
  12)《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率、发票填制及纳税申报
 
  一般而言,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q,,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在我国,增值税有以下几种税率:17%、13%、6%、4%。
 
  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但是要注意以F情况适用的税率:
 
  1.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范围
 
  对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矿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为13%。
 
  2.适用6%税率的范围
 
  (1)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其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巾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
 
  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
 
  3.适用4%税率的范围
 
  (l)商业小规模纳税人。
 
  (2)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纳税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对拍卖、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牟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分为进项税额的计算和销项税额的计算:
 
  (1)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2)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公式中销售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应税销售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
 
  2)混合销售的销售额: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3)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既包括货物销售额,又包括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十税率或征收率)
 
  5)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讣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汁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使用的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使用。
 
  国家实行金税工程后,要求增值税发票通过税控系统,由计算机打印出来,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开具,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完成。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9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做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做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写的内容如下:
 
  (1)开票日期。应填写填开的当日。
 
  (2)“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地址、电话”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栏填写由税务机关核发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不得多写或少写;“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3)“购货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名称和型号。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本栏注明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规格型号”栏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5)“计量单位”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果是汇总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6)“数量”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数量。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为。“单价”栏填写单位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舍增值税单价。如果纳税人将价格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的,应先计算出不含税单价,然后按不含税单价填写本栏;不台税单价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十税率)
 
  (7)“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
 
  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8)“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9)“合计”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与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在这两个合计数前要用“¥”符号封顶。
 
  (10)“价税合计”栏填写各项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小写金额,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前应画上“¥”符号封顶。
 
  (11)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12)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3)“收款人”栏填写办理收款事项的人员姓名。
 
  (14)“开票单位”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县体单位名称。
 
  注意:在职训中主要是练习各项目的填写要求,可以采用手工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示例见表8-3。
 
  表8-3增值税专用发票
 
  6.普通发票的填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9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做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填写说明:
 
  (1)开票日期按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全称。
 
  (3)“产品名称”栏可填写商品规格、型号、等级等,不同商品或劳务名称应分别填写。
 
  (4)“金额”栏填写含税的销售额。
 
  (5)发票填写完后,在第二联的收款单位盖章处加盖在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部门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9、三联可不用盖章。
 
  7.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做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下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个人纳税申报流程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接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I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I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r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丰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人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3)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限。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丰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的申报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车船税的申报期限。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烟叶税的申报期限。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期限。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的申报期限。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申报缴纳税款)。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限期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纳税人在申报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同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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