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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9章: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提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必须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
  2.确立程序及形式
  *9阶段: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为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种情形。
  1.自然终止: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人为终止
  (1)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2)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