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
2.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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