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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5-12-18 09:3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例」甲企业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用任意盈余公积20 000 000元转增资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20 000 000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是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只表现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以变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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