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一、不准违反规定未经面见申请人即受理并颁发出入境证件;
二、不准擅自减少、变更工作流程或一人包办多个工作环节;
三、不准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四、不准损毁、藏匿、伪造、变造出入境档案材料;
五、不准向申请人乱收费;
六、不准强迫申请人接受垄断性的办理出入境证件照相、复印等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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