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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被遣送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1、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二、办理护照一定要申请人本人亲自到户口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吗?
是的。申请人办理护照必须本人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回答出入境民警的必要询问。
三、换发护照,原护照退回申请人保管吗?
换发护照时,原护照裁去右上角后,退回申请人,如原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以只裁去护照的封底、封面的右上角(电子护照则裁去申请人原护照的封面、资料页的右下角)。
四、护照损毁、遗失、被盗,如何重新办理护照?
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五、护照持有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名字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如何处理?
持照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申请时需提交申请表及与变更加注相应的证明材料、护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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