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1)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投资
借:长期投资(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贷:银行存款等
借:事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2)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投资
借:长期投资(评估价值+相关税费)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3)以无形资产取得长期投资
①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长期投资
借:长期投资(评估价值+相关税费)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②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长期投资
如果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长期投资,则不包含上述①分录中的第三笔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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