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对长期股票投资始终按照取得时成本进行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按照成本法计价:
不能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投资额低于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普通股和有权选举董事的优先股的20%时,一般认为投资方没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就应使用成本法。如果投资方有证据表明能够对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即便投资比例低于20%,也不能采用成本法,而应采用权益法。
能够表明能够对被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包括:
1)能够代表董事会;
2)参与制定政策;
3)重大的公司间交易;
4)管理人员的互换;
5)技术依赖;
6)与其他持股形式有关的所有权比例。
如果投资比例超过20%但有证据表明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权益法。
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
1)被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或政府管理当局限制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2)投资者和被投资者达成协议,投资者放弃股东的重要权利;
3)被投资者的大部分权益集中在控制被抽空被投资方的少数股东手中;
4)为采用权益法,投资方试图取得但未能取得超出股东正常范围的财务信息;
5)投资方试图代表但未能代表被投资者董事会。
不可流通。普通股如果未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则是不可流通的。
按照成本法,投资方收到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收入,不确认为被投资方的收益;但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应调减“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
①长期投资市场价值大大地低于成本,而且是永久性地下跌;
②投资方收到清算股利,即收到的股利超过投资者累计应享有的收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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