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由于*6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担按照*6人民法院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两次司法解释“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笔者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6限额的,放弃*6额抵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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