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股息红利个税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08 15:0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征收的差异化。
 
  通知规定,自9月8日起,对个人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根据持股期限的长短,其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0。较之前政策,通知中规定的前两档期限征收标准并未调整,第三档规定由原有5%税负直接降为0,这将进一步鼓励个人投资者长期持股,以及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加大分红派息力度,使投资者获得更多更优的回报。

 
导航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大标题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股息红利税
下一篇:下一篇:股息红利税能否取消?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