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当月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发布时间:2015-12-07 16:2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当月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且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重开。
 
导航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大标题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省国税局四项措施确保车购税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篇:下一篇:全省“税银互动”联席会议召开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