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产品在销售前无论是自用(包括作为营销设施、样板房)还是出租、出借,都应该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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