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财税〔2010〕121号:
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容积率在0.5以上的,全部土地价值都应计入房产价值)。
应纳房产税=自用房屋的价值×70%×1.2%
自用房屋的价值=自用房屋的建筑成本+自用房屋的土地成本
自用房屋的建筑成本=总建筑成本×(自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自用房屋的土地成本=总土地成本×(自用房屋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
自用房屋的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自用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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