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问题:公司的金融商品为分批购进,每批买入价均不相同,在一次性转让该金融商品时,应如何计算应税收入额?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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