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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初创企业上市融资股权结构设计与合理避税

发布时间:2015-11-11 10:3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上市股权架构要谨慎。在进行股权结构顶层设计的时候就要争取做到“一步到位”,否则在未来可能会增加非常多的税收成本。因为初创企业一开始都是个人投资,每个新人(股东)入股的对价都是不一样的,在上市的时候如何一次性推平将股权架构做到*5程度清楚合理呢,以在*5程度上合理避税呢?
 
  让我们先看个秀红资本在实战中遇到的情况。
 
  上市公司“大白”由于兼具了史上最火热的移动医疗概念和机器人概念,又组合了“超能陆战队”等企业,发布了一系列的收购和重组预案,资本市场十分认可,股价遭到市场爆炒,几个月内股价涨幅达到200%,股权增值非常厉害!而秀红资本的合伙人A同学是“大白”公司的大股东,他在看到这个情况后,决定在公司股票一路飙涨之际,减持“大白”的股票进行套现。股权结构如下图:
  拟上市企业需要在企业上市之前就要做好股权结构设计:
 
  当企业的股价1元增值到10元或100元的时候,中间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税进行交税(如果转让符合一定的优惠条件,可以暂缓交税),所以我们要在上市前将所有的股权架构框定,以后不再变动,否则中间出现差价的时候,都会“评估增值”,理论上都需要交税(不排除有一定税收优惠)。
 
  作为财务投资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是有套现计划的,那在上市前,拟上市企业*4用直接架构,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而非控股公司持股,这样不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来卖股票的时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负担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股东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以套现为目的。建议采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三层股权架构。因为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从居民企业的分红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可以避免分红导致的税负。
 
  将公司部分股东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尤其是对高增值率的互联网企业,企业很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一开始就要考虑有限合伙,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其次,比如公司要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不希望员工直接持股,稀释控制力,而是希望做个持股平台,那么该股东就更应该考虑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部分地区,比如深圳,三天前刚刚下文,取消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让暂定20%的征收率恢复到5-35%的累进税制里,那么对实际增长十倍以上的公司股东来说,减持将会遭遇特大利空。
 
  还因为我国的税制与欧美国家不同,盈利的时候都收走了,在你亏损的时候,钱并不会再给你退回来,最多是可以用亏损递延所得税,未来几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条件相当多。因此很多投资公司把注册地放在天津滨海,西藏等税收洼地,以*5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税,这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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