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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势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去银行存定期却变成保险(放心保),信用卡差1元不还就全额罚息,投资理财产品被忽悠导致亏损;这些事情近年来屡见不鲜。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许罗德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许罗德称:“金融消费的群体非常巨大,凡是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在享受各种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产生的纠纷太多,法院的经济庭受理案件中,金融案件占70%甚至更多。”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却无法可依。
他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多是原则性触及,少有直接规定,局限性很大、操作性不强。立法宗旨始终在于行业稳定和市场效率,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多只有从属意义。
许罗德表示,目前金融创新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出现跨行业、跨市场交叉与融合。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日益频繁,超出了分业监管范围,“一行三会”之间如何协调没有法律明确。同时,近年来以余额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对现行分业监管和“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也形成了挑战。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许罗德建议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仅要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享有的权利、受保护的范围,也要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确立统一、规范的金融业务行为准则,同时构建相关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基本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机构职责和权限等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包括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兼顾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权益,明确保护边界,避免保护过度;二是倾斜原则,就是权利义务分配上,赋予金融消费者更多权利,比如后悔权,即针对某些产品允许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有条件地解除合同;三是差异原则,就是根据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差异保护;四是保护教育并举原则,就是开展保护的同时,还要加强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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