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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英国期货期权世界集团(FOW)主办的“中国及全球期权市场创新发展论坛”上,大商所理事长刘兴强表示,目前中国开展期权交易已没有法律障碍,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期权交易已做了规定。
8月底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以为期权等创新业务和牌照管理预留空间。据悉,《办法》是根据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进行了改名。
刘兴强表示,从监管实践来看,经过多年探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监管经验;从期权上市的准备工作来看,目前中国内地各家交易所已制订有关期权交易、结算、风控等各项规则制度,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已基本完成有关技术系统建设和改造并组织开展了仿真交易,不少产业和机构客户、期货公司等组建了期权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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