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练习:票据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5-09-17 13:2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票据的概念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的内容
 
  【高频考点】: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导航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大标题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练习:应收票据
下一篇:下一篇:《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练习:发票管理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