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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例:广告公司6月取得广告制作费10000元,付制作加工费2000;取得广告代理费12000元,付电视台发布费2000元,计算本月应交营业税及相关地税附加 。
答案: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广告制作费是不可以减除的。
所以上述计算的营业税=(10000+12000-2000)*5%=1000(元)。再计算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可。
但是现行政策规定,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均属于营改增的范畴,所以上述业务均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应该征收增值税。且适用税率为6%。
如果是取得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其支出的价款是可以抵扣的,若上述均为不含税价款,那么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2000+12000-2000)*6%=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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