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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大纲: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2015-08-18 11:2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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