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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理事长职权

发布时间:2015-12-23 15:1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对比会员大会)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员大会:理事签名)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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