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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五保供养标准随当地群众收入水平同步提高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3月19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对调整提高2015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村牧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年供养标准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机构内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0%确定的要求,测算和公布本地区2015年五保供养标准,并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五保供养调标工作。经测算,2015年全省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5098元,集中供养标准平均将达到每人每年5826元,较去年平均提高17.5%。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到院、到户”的发放原则。集中供养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供养人数直接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使用。分散供养的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形式,足额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
文章来源:西宁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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