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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1日晚间宣布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细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融券卖出有望不再受“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7成交价”的限制,上交所表示,该条暂不实施,后期将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
另外,《细则》对担保物做出一定调整,不动产资产也被纳入可供追加的担保物范围,“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此外,“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7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前述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融券卖出不受“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7成交价”限制为《细则》新增条款。上交所表示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细则》还显示,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据悉,7月1日A股再度出现暴跌行情,截至收盘,沪指跌5.23%,报4053.70点;深成指跌4.79%,报13650.8点。
当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10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上交所表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现行《细则》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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