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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财会信报》将继续刊登余瑞玉提交的“关于银行函证实务”的议案,以及石文先提交的“加强对社保基金和政府非税收性资金社会审计监督及公开”的提案。同时,本报并对相关提案进行点评。
余瑞玉:建立银行函证中心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常用的一项审计程序。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余瑞玉在议案中专门提出银行函证问题。
据了解,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询证函格式远不能包含银行目前业务类型,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计的需要。近年来,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银行函证程序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和困难,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通过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余瑞玉认为,目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函证程序时,主要存在独立性、审计效率、函证效果、函证成本、函证效力等问题。
首先,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开户行办理银行函证时,不能保证独立性,存在客户与银行员工串通造假的风险,影响审计效果。
其次,各家银行对于受理函证的要求各不相同,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函证时需要逐一分别处理,效率低下。
第三,银行方面不提供客户银行账户的完整信息,影响函证效果。注册会计师希望通过函证可以获取同一客户在该行开户的所有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但银行方面借口内部信息系统无法实现这一目的拒绝回函,函证效果受到较大影响。
第四,函证收费标准不一,导致函证成本较高。目前部分银行收费过高,且各个银行、甚至同一银行内部收费标准不一。这对企业是很大的负担,同时也给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程序造成一定障碍。
第五,银行方面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导致函证丧失证明力。目前,对银行询证函回函使用印章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很难判断银行回函中的签字和盖章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授权批准。
第六,部分银行将询证函寄回给被审计单位,再由被审计单位转交注册会计师,影响了函证的可靠性以及效果和效率。
为此,余瑞玉提出完善银行相关内部控制及制度规范、建立集中银行函证中心、统一询证函格式、规范函证收费标准等四点建议。
关于银行函证办理流程不规范、不能提供同一客户银行账户的完整信息的问题,余瑞玉提请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新的文件,对银行办理回函的工作进行规范,敦促银行方面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具体包括:一是统一函证处理流程,明确函证的办理权限、程序(包括邮寄函证的处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函证印章等事项,并予以公开,使函证的程序公开透明,便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工作;二是整合客户信息系统,保证对于同一客户,能够提供其在该行所有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以此保证所函证信息的完整性。三是明确银行及其员工的职责及违规处罚政策,例如,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的问责制度。
此外,余瑞玉建议建立集中的银行函证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函证有效性问题,银行方面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采取系统的解决方案。余瑞玉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
来源:财会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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