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残保金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3.省部属和外省市驻龙单位、分支机构。
以上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和办法残保金统一由县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征收方法如下:
1.实行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管辖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以本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以1.5%的费率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
2.实行定额征收的用人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税收管辖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残保金。
3.财务列入县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建设等分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建设等分中心)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直接划转,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4.财务未列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缴纳残保金,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5.除实行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外,以后年度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动等情况,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地方税务局共同发文调整。
6.当年度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数有变动的,可通过年终汇算清缴一并结算。
三、费用列支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残保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1.各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县户籍;2.已安置残疾职工必须在职在岗;3.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报送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5.有关证件和用工档案必须齐全;6.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报送上年度以下资料:
(1)《龙游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龙游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人员名单》(附件2)。
(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单原件和复印件。
(6)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逾期拒不报送相关资料,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7.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对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于每年1月2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并抄送县地税局备案。
五、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残保金核减的有关规定1.对安置残疾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不征收残保金。
2.对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按照县残联根据核定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核减计算出应缴纳残保金的数额申报缴纳。
六、法律责任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又不按比例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保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依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由财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县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残保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年检地址:龙游县文化西路24号县残联综合楼。 联系电话:0570-7021886 0570-7010830
龙游县残疾人联合会
龙游县财政局
龙游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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