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9条 西宁国税局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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