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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五类福利不得发放,福利费不能超范围发放

发布时间:2015-01-16 11:04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福利费是薪酬一部分但不能超范围发放
  中秋节当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17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其中多件违规发放职工福利案件引人注目:既有党政机关发放实物月饼,更存在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等多种“隐性待遇”。
 
  我国已明文规定福利发放范围
  既然享受月饼券、购物券及公款旅游这些以前多是“常规”项目的福利属于违规,那么,哪些福利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属于违规呢?
  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一些事业单位也参照上述做法。
  2007年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规定,福利费需视为薪酬的一部分,应按规定据实开支及纳税。
  虽然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明文规定福利的发放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巧立多种名目,让福利涵盖内容远超规定。
  中部某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总会计师透露,仅该企业的福利费就可列出7大类:节假日津贴、职工体检培训、企业年金类计划、差旅通讯补助、下属医院开支、产品优惠体验、工会活动,一家企业就有几十种……
 
  福利费过渡到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
  近年来,福利开支的“异化”更趋严重,福利与腐败更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隐性的福利要公开化、显性化,才能被有效监管。”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福利争议的核心是利益分配能否“阳光化”。要消除的是特权性的福利,要规范的是不透明的福利,符合弱势职工权益的扶持性分配要更重社会统筹。
  事实上,福利费过渡到显性现金薪酬是大势所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显示,仅央企福利费支出水平不一,福利费高可占工资总额20%-30%,低则不足每年百元。福利费支付不合理,无疑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复旦大学会计系主任李若山建议,改革职工福利费,一是要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快货币化改革堵住采购腐败;二是逐步规范混杂于福利费中的业务支出,加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报销管理;三是更重福利再分配中的均等化。“从过去以企业为主办福利、自定福利水平的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向社会福利水平的均等化过渡。”
 
  小编语录:你想过清闲舒适有人陪伴的生活,而现在的你却依旧迷茫孤独,你若不努力,怎能离梦想的生活越来越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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