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1、已建立的关税同盟或签订的临时协定的缔约方对非同盟或临时协定参加国所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同盟或签订协定前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相应措施的一般限制水平。
2、建立自由贸易区或订立临时协定后,各组成领土对非贸易集团或协定参加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组成共同关税领土前所实施的相应的限制措施。
3、上述临时协定应订有在合理期限内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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