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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会计处理之原合伙人退伙

发布时间:2014-12-16 17: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原合伙人退伙与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会计主体的变化,表现为合伙人的变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对退伙、入伙的事项应作出必要的记录。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两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则属于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外售让其股权”,二是将股权让于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股权售让的价格以及价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无论售价多少,对合伙企业资本总额不能有所影响。因此账上只要求作股权变动的分录。如果甲合伙人将股权售让给乙合伙人,账本上也仅作股权变动的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资本——甲
  贷:合伙人资本——乙
 
  若甲合伙人将股权70%售让给乙合伙人,将30%股权售让给丙合伙人,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甲
  贷:资本——乙
  ——丙
  无论原合伙人的退伙,还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原合伙人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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