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问:我单位是2014年10月新成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物流辅助业务和货物运输业务,领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管税务机关只给我单位发行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可以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是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础上打通整合,实现了两个税控系统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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