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4年6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 导航大图 | |
| 责任编辑 | |
| 导语 | |
| 大标题 | |
| 标题一 | |
| 标题二 | |
| 标题三 |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广州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减免税的公告
下一篇:下一篇:广州地税局:关于开通发票“配送”业务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