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

      登录/注册

登录

合作账户登录:      

资料修改成功
失败提示失败提示

售旧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14-12-05 17:2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中公会计告诉你:出售旧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增值税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04/1.04),应纳税额为2(100×0.04/2)。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应交税费          2

 

 
导航背景大图
责任编辑
导语
简介
标题一
标题二
标题三
标题四
标题五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税务会计需坚守的四条“高压线”
下一篇:下一篇:税务会计界也盛行“黑猫白猫论”吗

公司简介|联系我们|诚聘英才|合作专区|建议与投诉|资质证明
Copyright (C) 高顿网校 2006—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4038153号-1

金牌名师 高通过率 全景课堂 高清实录 课程保障 先听后买 学习工具 无忧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