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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减免

发布时间:2014-12-05 13:26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大 中 小]

正文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印发通知称,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明确,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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