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所在城市报纸遗失声明报头;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登记证件。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办理流程
*9步: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载明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首办责任人(受理人)应及时予以受理,申请人即时取得《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取得税务证件
申请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在《领取证件(税务资料)登记簿》上签字盖章。
六、后续提示
1、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妥善保管,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事项时使用;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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