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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发布时间:2014-11-27 14:5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所在城市报纸遗失声明报头;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登记证件。
 
  四、承诺时限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办理流程
  *9步: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载明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首办责任人(受理人)应及时予以受理,申请人即时取得《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取得《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取得税务证件
 
  申请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承诺的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在《领取证件(税务资料)登记簿》上签字盖章。
 
  六、后续提示
  1、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妥善保管,在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停歇业,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事项时使用;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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