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尊敬的消费者: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扶持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稳定经济增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3〕54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行印制管理的地税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纳税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营范围、规模、使用量,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严禁转借、串票、倒买、倒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2013年2月21日
|
| 导航大图 | |
| 责任编辑 | |
| 导语 | |
| 大标题 | |
| 标题一 | |
| 标题二 | |
| 标题三 |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内蒙古地税局
下一篇:下一篇:关于内蒙古地税务局取消定额发票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