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注函[2010]5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1家税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报送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符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现予以公示。如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来人、来函、来电向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映,反映问题要求事实清楚、真实,提倡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0471-3309185(传真)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金桥
开发区世纪六路东段内蒙国税局办公楼)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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