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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会计网(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1-12 14:0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9章  哈尔滨会计网(学会)章程——总则
  *9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哈尔滨市会计学会(Harbin Accounting Institute 简写:HAI)。
  第三条  哈尔滨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由全市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会计工作者和各地方、单位会计学会自愿组成,是地方性研究会计理论,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科学,引导会计实践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国家法律和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会员为本,突出会员在学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会员一切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创新愿望,支持会员的创造活动,发挥会员的创造才能,肯定会员的创造成果;以“八荣八耻”荣辱观为行为准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地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促进会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全市各行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的工作目标是: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眼于应用理论的研究和成果转化,通过理论创新实现实践创新。
  会计理论研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服务方向,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决策服务,为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方向服务,为会计组织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条  本学会为中国会计学会、黑龙江省会计学会、哈尔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业务主管单位为哈尔滨市财政局。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哈尔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学会接受上一级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对所属会计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办公地点设在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法律、规章和制度,促使各项会计方针、政策的落实;
  (二)将我国入世后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带来的新问题和会计国际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传播国内外会计改革信息,结合实际进行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促进会计工作与国际标准的协调;
  (三)总结我市会计工作的经验,研究其发展规律;推广会计科学的新经验、新知识、新理论;调查在新形势下会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加强会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办法和途径;
  (四)增进会计理论界、教育界、实务界及政府管理部门的相互联系,组织和开展会计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计理论研讨会、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
  (五)表彰先进会计学会和学会优秀工作者,评选优秀论文、专著和会计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会计书刊和内部会计资料,推动会计研究工作深入开展;
  (六)广泛开展会计专业知识、会计电算化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培养会计管理人才;
  (七)加强学会信息资源的开发、整合和应用服务,创造条件建立会员库、专家库、成果库、活动项目库、会计人员供求信息库和咨询资讯库等基本数据库及学会网站;
  (八) 加强对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和会计代理记账专业委员会的引导和协调。依托会计信息化专业委员会,加大技能培训、研讨交流、开发利用力度,形成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会计信息化生力军,提高财会人员
  计信息化的整体素质;
  促进会计代理记账行业加强自律,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九) 转达学会[*{a}*]部门对学会及会员的要求,反映会员的心声,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承接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调研等有关工作,为党政[*{a}*]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本市各区、县(市)会计学会和自愿加入学会的会计组织是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原则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学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热心于会计学会工作并积极从事会计理论研究、会计教学工作者和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实务工作者;
  (四)在会计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者和组织者、发表过财会方面的论著或译著者;
  (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并从事会计工作实践,热心进行会计理论和实践研究,诚信执业,对本部门、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个人会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或基层学会推荐;团体会员须经审查是否符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本学会会员;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五)会计领域的知名人士和会计管理职能部门具有一定会计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a}*]人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邀请,可聘为本学会的特邀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力;
  (三)有通过学会网站免费接受会计讲座、进行会计咨询、参加继续教育等权力;
  (四)有使用或获得本学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的权力;
  (五)有向学会呈报学术论文、竞接会计科研课题的权力;
  (六)有对本学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批评的权力;
  (七)有监督本学会的会费合理收支的权力;
  (八)有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提交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
  (三)承担本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接受本学会监督和管理;
  (六)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团体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不接受本学会的管理和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6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邀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通过学会的工作规则和任务;
  (六)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学会其它重大事项;
  (八)其它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职权是:
  (一)团结广大的会员和会计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为经济快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二)[*{a}*]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和指导基层学会或分会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转化和应用会计理论研究成果;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本学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改选换届相关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增补或调整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并提请理事会议确认;
  (五)决定聘请名誉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六)审议并批准本学会各执行机构议案;
  (七)审议增免会员议案。
  第四、五、六、七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由秘书长先行后报。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a}*]、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衷于学会事业,积极组织[*{a}*]学会工作,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6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1-2人,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在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实行会长[*{a}*]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代表本学会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授权于副会长代行职责。
  (五)授权学会秘书处承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学会常设行政[*{a}*]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本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a}*]和组织本学会会员及办事机构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a}*]和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有关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调整与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向会长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凡属授权办理的事项,应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和各基层学会秘书长应是各业务主管部门所管的干部,其产生和罢免应经本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年交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年交会费1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政府部门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主动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学会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接受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法人登记证年检。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学会章程经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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