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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

发布时间:2014-10-28 17:1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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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日宣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4]14号文)“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要求,按照统一论证、分步实施原则,依托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及证监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联审批方案。经过充分准备,实施条件已经成熟,定于2014年10月24日起正式施行。
 
  张晓军表示,截至2014年9月31日,201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元,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金额。目前,约90%的交易单数和75%的交易金额,依规无须我会审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实施。依照现行规定,需由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项目,涉及其他部委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应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我会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并联审批后,证监会会无需等待相关部委批复,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升并购重组效率,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随着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更加活跃。
 
  据悉,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其中,关于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两项行政许可的并联审批,立即实施;关于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核准的并联审批,证监会正配合相关部门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颁布后实施。
 
  对于并联审批的过渡期安排,张晓军表示,即日起,未受理的项目,受理时不再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部委已审批或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已受理的项目,上市公司尚未获得有关部委批复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部委审批文件,上市公司按并联审批方案完善信息披露后,中国证监会按照审核流程安排重组委会议及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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