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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4-10-27 14:5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交纳所得税。该所得税是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扣缴预提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一国政府在本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行使优先征税权。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引进项目不断增加,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也逐年加大,据统计惠山区范围内2002年度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有8个,缴纳预提所得税280万元,2003年1-8月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有11个,缴纳预提所得税80万元,由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性,以及惠山区国税系统管理机制的局限性,决定了预提所得税及售付汇征管工作的难度。
 
  一、预提所得税及售付汇工作存在的问题:
 
  1、日常征管工作与售付汇证明的开具环节脱离
 
  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税源具有隐蔽性、流动性、零散性特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既涉及到外国纳税人,又涉及到国内扣缴义务人,征收难度相当大。预提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由于其征管的特殊性被称为“无脚税”,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专人开具售付汇证明的方式实行对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控制,这虽然有利于专业性的发挥,但由于该税种涉及的面广,而且我区税收征管体系实行对内外资企业分设税务机关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因内资企业税务管理业务的加重而忽视,许多企业平时就列支了大量的应税费用,但只有在收入要汇出时才不得不到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税款。企业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扣缴税款不及时甚至少扣缴税款的现象。
 
  2、抬高费用,转移利润
 
  近几年来,非贸易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外汇支出逐年增加,这虽然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该付出的成本,但是对比企业的利润情况,这些项目收费价格高低值得探讨。如某一大公司,每年列支上千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企业盈利甚少。试想,一家盈利甚少的企业继续引进先进技术有何意义呢?
 
  3、境外劳务费用核定难,使售付汇免税证明的开具面临挑战
 
  根据税收协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属免税范围,企业付汇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不予征税证明,那么有什么样的资料能够证明该项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呢?在付汇金额大的情况下,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但公证机关的公证费由谁来证明其劳务发生地?虽目前规定免税证明要上报市局审批,也仅只能要求企业提供辅助证明、合同协议和企业承诺声明。
 
  4、收入项目繁杂,税法定义不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交易等一些新生事物应运而生。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变得更加普遍。目前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项目日益增多,而一些项目如境外收取的鉴证费、咨询费、资格认定费、网络服务费、电信DDN专线费等项目,税法尚未作出严格的认定。这些因素同样制约了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
 
  由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性,决定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解决预提所得税管征工作存在的问题,应首先从税收宣传工作入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征税对象、扣缴时限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和按照税种统一管理的原则,预提所得税申报只有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较为清楚,大多数内资企业发生了扣缴义务还不知道,没有履行扣缴义务。我们在对企业或公司,特别是事业单位预提所得税项目检查时,发现企业在与境外公司订立合同中都没有涉及到有关预提所得税扣缴税收条款,这一点,随着开具售付费证明的推出,显得更为突出,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税收宣传工作的力度已刻不容缓。
 
  2、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属地税收管理原则,加上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家分税种管理,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漏申报现象较为普遍,使预提所得税出现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1)征税对象与税收管辖既有交叉;又有“盲区”,征税对象涉及企业、事业、和其他部门,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难,也不利于该税种的征管监控;例如2002年度惠山区有18家外资企业,分30次开具预提所得税,有12家内资企业分21次开具预提所得税,2003年度有25家外资企业分26次开具预提所得税,有15家内资企业分22次开具预提所得税。上述数家内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中分属惠山区国税二、三分局和惠山地税局管理。(2)从税种的管辖看,预提所得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征税内容,理应由外税部门管理和征收;从税收管辖权看,预提所得税也可以由属地税务机关管理和征收;虽然目前主要由负责外税的管一分局征收,但在调查和检查时涉及税收管辖权问题,检查时需要当地的分局和税务组支持及配合;(3)由于预提所得税按项目征收,目前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在发现和查补一家企业预提所得税时,税款入库管理都是采取在主管外资企业的国税一分局临时开立税务登记号,开单缴税。这样不利于税种结构的分析和统计。因此,对预提所得税有必要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减少税款的流失。
 
  3、主动与各部门配合建立预提所得税征管的台帐制度
 
  加强与各部门紧密配合是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预提所得税的项目和征税特点,税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定期交换情报。虽然预提所得税是国税部门征收,但也需与地税、工商、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以及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了解预提所得税征税项目,并及时建立预提所得税征管的台帐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4、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应与日常征管相结合
 
  预提所得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离不开支付单位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应把预提所得税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内容,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根据行业的特点,了解企业在设备的投入、利润(利息)的分配,资金的借贷以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同时也可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工作和反避税工作,加强所管辖的企业、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管理。特别注意利用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通过人为因素,调节融资贷款利率,特许权使用费等手段,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
 
  总之,完善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征管工作一是打破“属地原则”的税收管辖权,实行统一征管,先将预提所得税申报工作管起来,加强对预提所得税征管企业的监控;二是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在建立征管台帐的基础上,提高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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