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贴现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和逐步加快发展的阶段,再贴现政策在我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5~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844亿元、1358亿元、1332亿元和1001亿元;1998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仅为332亿元。从总体上看,再贴现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偏低。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和再贴现政策效应发挥的因素,从实际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整个社会商业信用水平不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最基础的信用。但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表现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贷款规模管理,因而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没有或很少有商业票据。即使到现在,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然非常低,企业很难用商业信用来实现其支付结算功能,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存在就是实证。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社会信用大量向银行集中,但在这一转移过程中,存在一种变异的逻辑循环怪圈,即产品畅销的企业,其收款方式不愿采用商业信用这种延期付款方式;而产品不畅销的企业,其滞销的产品多以赊销、代销的方式,付款人不愿意开具承兑汇票。这种种情况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信用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换中,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兑银行垫付资金,出现倒逼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使商业银行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因而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更为谨慎,以致不得不收缩此项业务。 二是票据市场发育不成熟 再贴现业务与票据市场尤其是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传导机制,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是通过再贴现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和承兑影响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状况来实现的。因此,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发达的票据业务和规范的票据市场作基础。而我国商业汇票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发展速度不快,发展水平不高,发育程度不够理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1998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为3841亿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汇票、本票)业务总量的3%。 三是商业银行承兑、贴现操作不规范 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软化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制裁不够有力。商业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规操作,使中央银行的资金不能按照宏观控制者的意愿进入社会,给商业汇票的推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有些商业银行出于银行之间的发展需要,违规为他行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承兑、贴现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违约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贴现银行由于受信贷规模和自身资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银行资金为目的,实行逆向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再贴现操作规则的自身局限 按照现行贴现的主要操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贴现操作实行总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这一操作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管制下,显得缺少灵活性,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贴现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也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续是否完备。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适当扩大再贴现的范围(对城乡信用社)、拓展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对商业银行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等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 |
导航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大标题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再贴现政策的基本途径
下一篇:下一篇:再贴现政策的政策效应